根据该《办法》,南海区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
在南海区新设立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区内现有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新增投资或实施转型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生产企业。
引导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向广东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产业基地核心区(丹灶)集聚发展。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南海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
对符合扶持范围新设立的、区内现有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新增投资的或区内现有非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实施转型的,承诺在区内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生产、研发经营活动和纳税,并形成实际投资的前100家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总投资(不含地价,以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投资并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为准,下同)4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奖励前10家)
总投资2000万元-4000万元(不含)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奖励前20家)
总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不含)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前30家)
总投资3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前40家)
对区内现有专业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或者实施转型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生产企业实际新增的投资额达到相应规模,经认定后,参照本条措施给予扶持。
财政贡献奖励:
对2017年1月1日前在南海区内登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2017-2019年三年分别按企业对南海区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额度的100%、100%、50%比例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
对2017年1月1日后在南海区内登记注册,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投产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自投产当月起前三年分别按企业对南海区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100%、50%比例标准对企业进行奖励。
给予新进驻广东新能源汽车核心部件产业基地核心区(丹灶)前50家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租金补贴。
2017年1月1日后进驻,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租用厂房或自建厂房的,按其实际租用或自建厂房面积(用于非生产性的面积不能超过总面积的30%)前三年分别按每平方米15元/月、10元/月、8元/月的标准(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3000平方米)给予企业租金补贴(若企业实际租金低于该标准的,按企业实际租金给予补贴,下同)。
2017年1月1日后进驻,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租用商业用房的,按其实际租用面积前3年分别按每平方米20元/月、15元/月、10元/月的标准(每家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1000平方米)给予企业租金补贴。
2017年1月1日前进驻的,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租用厂房或自建厂房、租用商业用房,经认定后,参照本条措施给予扶持。
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总部企业落户或进驻南海区。
区内外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在南海区设立总部企业或区外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将总部企业的注册地迁入南海区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承诺在区内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生产、研发经营活动和纳税三年及以上。
同时,形成实际投资的,按迁入后的第一个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及以上的条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
区内上市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在南海区设立总部企业或区外上市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将总部企业的注册地迁入南海区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承诺在区内从事新能源汽车产业生产、研发经营活动和纳税,并形成实际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鼓励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申报各类产业科技创新项目、产学研共性技术、产业化项目等专项,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补贴支持的项目,按国家或省的支持金额给予1:1的配套补贴。
单个项目区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各级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申报项目投资额的70%。如按标准计算各级财政补贴总额超过申报项目投资额的70%,则按申报项目投资额的70%扣除国家、省的补贴金额后计算区级财政补贴金额。
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孵化器、产业载体建设、优质企业上市、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推进、企业人才引进、招商引资奖励等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相关的扶持政策,按照我区相关的政策执行。
对于投资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建设的企业,产业园面积超过400亩,投资超过10亿的,给予扶持奖励。扶持奖励的具体内容由区人民政府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